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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的历程,我拿到了国务院裁决书

大概两年前,当我写完国务院裁决申请书后,我写了一篇文章。记录了我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到提起行政复议,最后到申请国务院裁决的经历。在那篇文章中,我写下了这样一段开头:

记得以前看过一个的故事,大致内容是讲苏联时期的秘密审判,法庭之上,检察官说依据苏联刑法典第某某条款,起诉某罪名……被告人对检察官说请提供一下苏联刑法典全文,想看一下这个条款具体如何规定,检察官回答说,不行,这个条款涉及国家秘密,不能给你看……我并不知道这是否是一个真实的故事,但它的道理很简单,在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法律不能成为秘密,否则那不叫法律。

事情的缘起在两年前教育部官网的一则新闻,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印发出台《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链接:http://www.moe.edu.cn/jyb_xwfb/s5147/201601/t20160113_227746.html)

教育部官网的新闻稿称此办法:

进一步规范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高校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积极促进高校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团中央学校部一篇评论中称(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OTAzNDE3NA==&mid=408456793&idx=2&sn=dbaaabe4b27e1e0e8510fe917f49f28d&mpshare=1&scene=1&srcid=0124jhR6ial69g1XlDCxVulU&pass_ticket=ROvpmtwLIwJUofhS72ld6sfD%2Bj3dzhUbD%2BUY4P1Lg0BDEUwrSRsTNvrm14%2FPfsfB#rd):

《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大学生社团顶层管理制度缺失的空白,为新时期学生社团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依据。

对于这样一个文件的出台,我是举双手赞成的。作为一个曾经的社团人,在我读本科法学院的时候,创立了学校中唯一的法律专业类学术社团,在社团活动的审批中,曾经几次向学校表达意见,希望大学中社团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审批流程,可以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作为一名专业的法律人,我不希望我们费力准备活动申请,却被以不适宜学校举办或者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这样模糊的理由而拒绝审批。在任职校第22届学生代表期间,也曾以提案的方式向学校提出相同的意见,至少学校的管理审批部门应该制定一些详细的规范性指引,明明白白告诉大家什么类型的活动可以申请,什么类型的活动不可举办,而不能只有寥寥数字的《学生管理规定》便罢了。然而至今为止,这些提议和提案并没有得到正面的回应,社团活动的申请审批仍然时不时被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否决。

就是这样的原因,使我第一次看到这个《暂行办法》的出台时,十分高兴。可当我百度搜索这个《暂行办法》全文内容的时候,除了千篇一律的新闻稿什么实质性内容都找不到。

这样一个奇怪的现象引起了我的好奇,这么好的一个文件,填补了立法的空白,难道不应该理应向社会公开,让各高校和各学生社团知晓并遵守和执行吗,或者是不是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忘了把它全文贴出来?在教育部的新闻稿中甚至称“《办法》分八个部分:一是总则;二是管理机构;三是成立、年审和注销;四是组织建设;五是活动管理;六是经费管理;七是工作保障;八是附则。”在内容形式上,这难道不是典型的法律(广义)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吗?

想起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想起了听过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讲座,想起了曾经在行政法课上与行政法老师私下讨论信息公开那些有趣的案例……于是鼓起勇气去写下第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十天之后,教育部政务公开办公室作出正式答复,因涉及国家秘密不予公开。

这样的答复,不但没有解决我的疑问,还引起了我更多的好奇?为什么,凭什么它涉及国家秘密?一个社团的管理文件,哪里谈得上国家秘密??我们国家不是倡导依法治国吗?如果“法”不公开,怎么治国?难道依秘密法治国?

与同学讨论法律程序细节,咨询我的行政法老师,与微博上关注的宪行有关的教授私信讨论……几乎所有人都认为这个文件应当依法公开。并不甘心的我,埋头一点点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立法法》、《国家保守秘密法》、《国家保守秘密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等等一条条细读,尝试着写行政复议申请书,然后一遍遍修改,最终寄送到教育部政策法规司……

没错,是由教育部自己复议自己。

在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中,有一个重要的常识,即任何人不能当自己的裁判,就好比一场足球赛,你不能既自己踢球又自己做裁判一样,因为这个常识性的原则,现代司法衍生出回避制度等等。然而基于种种客观现实的原因,由于国务院组成部门众多,而国务院只有一个,如果所有争议由国务院解决,那么会多得处理不来。所以妥协之下,只能有自己复议自己。

不论怎样,想象着希望行政复议可以有不一样的结果。但一纸决定书还是回到了现实。

那时候教育部部长还是袁贵仁,哈哈

因为是不连接的单页,所以每页合盖一个公章,以证明前后完整性

法定期限内,教育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行政行为,认定《暂行办法》属国家秘密,拒绝公开并无不当。

走到这步,我从不甘心,为什么,为什么它会涉及国家秘密?翻来覆去依旧想不通,一个社团的管理办法,它哪里会谈得上涉及国家秘密?

我把这份教育部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拍照发到空间中,有人在下面写下评论:

“重点在于:为什么这个东西涉及国家秘密”

“那起草这个暂行办法给谁看的,是不是违反了暂行办法还要秘密审理”

……

是啊,为什么它涉及国家秘密,凭什么它不能公开?我也想知道答案,但我回答不上来。但是总有人知道答案。

法律规定,在我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十五天内我要作出决定,要么选择接受并放弃,要么选择申请国务院裁决,要么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三条途径,三个看上去不同的路……

我在想,选择放弃的话,我并不甘心。申请裁决,一旦做出即终局裁决,不能起诉,不能再复议。起诉到一中院,那么请不起律师,掏不起往返路费、吃住费用的钱……

有朋友跟我开玩笑说去起诉吧,没准能成新闻主角……我笑笑说,穷学生一个,如果我现在能拿得出3000块钱,我就立即去北京一中院递交起诉书……

最后我选择申请国务院裁决,还是像之前那样,一点点查法条,自己照着网上搜索到的申请书样本模仿着写。起草之后,拿着材料找行政法老师,老师看后觉得还可以,可以寄出去……我跟老师聊了很多,老师说,要做好心理准备,最后可能依旧是维持原行政行为,但是不断发声,可以让他们知道你在穷追不舍。哈哈……

其实,我也能猜出来最后的裁决结果,但终究还是想试一试……

就这样,写下了裁决申请书并寄给国务院法制办,但由于我国行政复议法中并没有对国务院裁决程序、法定期限作出任何规定和限制,所以也并没有抱多大期望。一直以为这份申请书最终会石沉大海。

2年之后

我已从法学院本科毕业。一天上午,突然接到了显示“+000000”号码的来电,以为是伪基站的诈骗电话,几次拒接,却仍旧继续来电,不耐烦之下,接了起来,没想到是国务院法制办!要核对地址和电话,并告知已有裁决结果,会即日寄出……一周之后收到裁决文书。

两年的时间,教育部部长都换成了陈宝生

在第三页中,涉密证据材料部分,注意措辞“单方审查”

翻到最后,一如预料,终究还是输了。

在裁决书中,关于认定涉密部分,国务院这样写道

有关确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涉密信息的证据材料(仅供本机关单方审查)

对于这样的结果,只能默默的哀叹并服从……不过好歹算是有了一个结果,也算是给自己读法学院本科时的法律实践,画上了一个句号。

我记得在我2年前写的文章里,结尾我这样写道:

我并不奢望最后的结果是什么样子,我只是想,作为一名法律人,看到新闻,我做了我应该做的,我努力了。虽然我最后并没有选择诉讼,但是如果你是一名有勇气,又愿意付出的话,你也可以照着这样的程序,从公开、复议,可以选择但最后起诉到北京一中院,辩论辩论总是好的,如果有那天,我定会前去旁听……

【注】

1,为什么只向教育部申请公开、复议,而没有选择向团中央和全国学联?

因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第36条、第37条,条例只约束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但团组织、全国学联在性质上不属于行政机关,也不属于企事业单位,所以没有选择向其申请公开。不过有朋友曾经以同样的理由要求团中央公开此《暂行办法》,答复也是称涉密拒绝公开。

2,为什么时间会长达两年之久?

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法律只规定了国务院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作出国务院裁决,但行政复议法中并没有对裁决程序、时间期限作出具体限制。故经过两年时间之后裁决并不违法。

3,为什么收到国务院裁决书后,不打算继续起诉?

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国务院裁决为最终裁决,同时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国务院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可复议不可诉讼,即在行政法领域中常说的国务院高高在上,不能起诉,也不能复议。所以在司法程序上,裁决一经作出,即可视为终局裁决。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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